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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及专业人士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7-21 18:37:19
机制的基本模式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宏观管理职能,为行业发展制定总体战略,做出长期规划,加强行业立法工作,负责各部门建的协调、监督和权力制衡;咨询企业在管理法规的约束下,围绕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服务,通过与市场中的其他方构成相互制约的合同关系,以优质的服务获取收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达到专业教育标准、实践标准后,要经过执业资格考试并经过注册才能取得个人的执业资格。执业人员必须加入相关的行业学会,接受行业协会在执业、继续教育及执业资格复核等方面的管理。

  2、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体系的实现途径

  (1)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的统一归口管理

  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在市场存在各级各部门政府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依然存在,已成为影响市场秩序的主因。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的统一归口管理,就是要调整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重新划分各部门的职能范围,在完成与所属咨询单位脱钩的同时,将原来分散的行业管理权归口集中于行业主管部门。

  (2)尽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

  脱钩改制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多数属于无主管企业,对自身建设和提高的要求十分迫切,对市场和市场秩序更加关注。他们希望建立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行业中介组织,加强业务交流,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上,工程造价咨询业有专门的协会管理,政府极少干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主要由协会与市场来调节。国际上主要的工程造价协会有:国际造价工程协会(ICEC)、国际造价促进协会(AACE—I)和皇家注册测量师协会(RICS)。协会(ICEC)是最具有代表国际性的国际造价工程师协会,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范围包括建筑业和制造业。协会(AACE—I)是代表美国造价工程师协会的派系,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范围布局限于建筑业。协会(RICS)是代表英国造价工程师协会的派系,工料测量师职业范围完全定位在建筑业的造价、工期和质量管理方面。

  我国的行业学会基本上属于学术团体,以开展学术活动为主,不负担实质性业务,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但从长远看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就必须使工程造价咨询业从业人员过渡到行业管理,即由专业学会和专业协会进行管理,改变工程造价咨询业中多头管理的局面。

  (3)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育较晚,政府部门主要抓了企业资质审批这一环节的工作,对规范市场的问题抓得不够。目前我国对市场准入,消除制度、公平交易保障制度,服务质量监督制度,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执业人员知识体系和继续教育制度等刚刚开始研究,因此,地方、行业的保护和市场垄断一时难以彻底清除;其次像人才自由流动不畅和一些行业、部门企业暂缓脱钩改制,对已经脱钩改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对市场管理应摆到重要的位置,要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发展到一定数量,管理职能逐步理顺后,要从提高质量入手,规范资质评审程序,通过建立严格的评审程序,严把准入关。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评审建立省、市二级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审批,采取市级评审机构初审,省级评审机构复审,建设厅审批的工作程序。申报材料由评审机构进行审查。各地评审机构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外,对申报材料提供的复印件都要察看原件。申报材料合格后,各地评审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的情况向省评审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是建立清出制度。应该加强对造价咨询人员的注册管理,特别是违规的处罚,建立违规登记制度,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或清除出咨询业队伍,使道德规范和法规双管齐下。

  (4)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保证有序规范运作

  工程造价管理与国际接轨并健康发展必须由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也就是说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阶段都要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可遵循,防止办事人员行为不受约束,产生推诿、扯皮、腐败等现象。另外对于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各方人员的责、权、利也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定位。但是目前我国只有四个部门性的规章约束,而各地、各行业的细则及管理办法却很多,不利于理顺各种关系,因此在现有的各种规章和办法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这样也可以从法律角度来应付入世后可能带来的冲击。

  (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的风险约束机制

  1、大多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该实施合伙制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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