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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BOT的主要法律问题
作者:施国明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7 16:22:47
内容提要:BOT是本世纪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方式。本文了简述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并对BOT特许协议的性质等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最后简要提及了BOT投资方式的优势。 

关键词:BOT  BOT特许协议  经济合同

  一、导论
    
  在国内,以民营经济为主,通过BOT (建设—经营—移交)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型的投资方式。这种投资方式适应了现代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对基础设施规模化、系统化发展的需要,是政府职能与私人机构职能互补的产物。BOT方式开创了以少量国有资产为引导、带动大量民营资本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1] 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WTO),这使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当薄弱,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发利用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必然要进行各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BOT投资方式将扮演重要的角色。鉴于BOT是一种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投资风险易分散的投资方式,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急需通过BOT方式引进外国资本,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鉴于此,以下笔者拟对BOT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浅薄论述。

  二、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简述
    
  BOT名称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通常是指后一种含义。关于BOT投资方式的定义,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但至少有下列几种观点:1,BOT是一种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项目融资方式;3,BOT是一种国际技术转让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资租赁方式;6,BOT是委托管理;7,BOT是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2]
    
  笔者认为BO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具体而言,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本国或外国均可)签订特许协议(以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将本应或习惯上由其自身投资经营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相关项目交由私有资本投资者或私人投资者成立的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建设、经营、收益、维修,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及获得利润,而政府则从行政角度对BOT项目进行行政管理、监督;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3]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
    
  第一,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质。
    
  第二,主体的特殊性。BOT合同主体,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资企业。其中政府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其具有双重身份。
    
  第三,投资客体的特殊性。作为BOT投资项目的标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如桥梁、电厂、高速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建设的又都是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拥有绝对的建设权,私营企业则通过许可取得其专营权。又因其涉及到本国使用者的利益,国家必须权衡本国的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第四,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OT投资方式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内容涉及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或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组成的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3]BOT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复杂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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