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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模式的法律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8 13:23:44
  BOT投资模式是本世纪80年代以后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的投资合作方式。这种投资模式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法律性质以及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问题。BOT投资模式可以缓解东道国政府基础设施急需建设和资金困难的矛盾,同时也能够带动了资本输入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正是因此才引起了政府和学界的关注和探讨。 

  一、何谓BOT投资模式? 

  这是研究其它问题之前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有人认为BOT是一种工程承包方式和国际技术转让方式,有人则认为它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土耳其总理奥扎尔在80年代初期首先对BOT名称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认为BOT是"建设-拥有-转让"(Build-Own-Transfer)和"建设-经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形式的简称。现在,较为完善和普遍的BOT方式应该是指后一种形式,其中文含义是指东道国政府将那些急需建设而又缺乏资金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供排水系统、废水或垃圾处理等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或洽谈,签订特许协议,由某些民营企业(主要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筹集资金,提供技术管理人员,建设东道国政府急需的特定工程。项目公司在项目建成后的特定期限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有权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且获取合理的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项设施的所有权即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BOT投资模式实际上是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就基础设施建设所建立的特许权协议关系,是"公共工程特许权"的典型形式,其在实际运用中还演化出许多类似形式。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造-拥有-经营-转让)、BRT(Build-Rent-Transfer,即建造-租赁-转让)、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即建造-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造-转让-经营)、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 即修复-转让-经营)等等。 

  二、BOT投资模式的基本法律关系

  从各国和我国现有的BOT投资实务来看,BOT投资模式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有很大的不同,也不同于各种贷款协议,而是一个主体多元、权利和义务复杂、涉及到公众利益、适用法律广泛的系统工程。其关系涉及到东道国政府、BOT项目承办公司、投资股东、金融机构、承建工程公司、原料供应、设计和经营管理公司等,他们之间通过谈判,签订相应的合同,其所反映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 

  1.东道国政府与BOT项目发起人之间通过特殊授权形成的特权专营的工程承包法律关系。 

  2.BOT投资项目发起人与依据BOT投资协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之间所形成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3.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因行政许可设立、法律属人管辖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法律关系。 

  4.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就项目融资所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 

  5.项目公司与工程设计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劳务设计法律关系。 

  6.项目公司与工程建设公司之间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7.项目公司与原材料公司之间的物质供应法律关系。 

  8.项目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就工程质量、合同执行等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9.项目公司与经营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 

  另外,还有基于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关系而延伸出的产品回购买卖关系、项目设施移交的经营权转移关系等法律关系。 在以上所有这些法律关系中,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特许专营的工程承包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 

  三、BOT法律关系的性质

  通过上面的概括可以分析看出,BOT投资模式实际上涉及了两大类关系:一是东道国政府直接参加而形成的以特许协议为基础的带有关管理性质的法律关系;二是BOT项目发起人或者项目公司在具体运作BOT项目的过程中作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而发生的,以投资融资为轴心而展开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要搞清楚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就必须搞清楚在这些法律关系中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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