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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滞后原因探析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论文资源库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5-8 7:55:37

  摘 要:本篇文章主要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结算依据和资料的提供、现场签证的管理和参建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中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思想认识等方面来探析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滞后的原因。

  拖欠工程款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建筑行业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拖欠工程款归因于建设工程结算难,尤其确定工程最终造价更难。“付款没有依据”已成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众口一词的理由。所谓没有依据,是指工程造价结算未能审定。一项工程从竣工交付使用起,一年、二年甚至更长时间未能结清工程款的比比皆是,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合同签订的滞后与管理不规范造成的结算困难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程序,并且合同的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前期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施工过程中形象进度款的支付、隐蔽工程质量的验收、索赔的处理、争议的解决、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等都要依据合同来进行。

  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随意性较强,签订的时间滞后,合同条款存在的争议较多,并且很少有专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合同存在一定的难度。而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又必须按照前期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合同内容的不明确以及补充协议签订的不及时给竣工结算的及时进行带来了困难。1999年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示范文本设计上的缺陷。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发包方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中已经包含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发包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有些条款明显有利于发包方,不是很公平,甚至有些是“霸王条款”。而现在的建设市场是发包方的市场,有些投标单位明知有些条款不合理,还是前来投标。只有在中标后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或施工过程中再想办法找回损失。如发包方现场负责该工程人员即该工程合同管理人员不熟悉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又是施工单位提供建设施工合同范本,这样施工单位就有可能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对其不利的条款省略掉,发包方工程现场负责人不熟悉工程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往往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范本审核不细致,合同前后条款之间有矛盾也不容易发现,这样就会为以后工程竣工结算埋下隐患。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有的施工合同的三个附件中仅有《工程质量保修书》,根本就没有约定《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这样在发包方后来分包工程项目和供应材料时,承包单位对发包方分包的项目不予积极配合,在材料供应方面容易发生扯皮现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联合颁发的,该示范文本对规范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解决施工合同中长期存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纠纷多等问题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经过近几年的使用,该示范文本也逐步暴露出一些条款设计上的缺陷,如示范文本关于竣工结算条款在具体执行中因设计缺陷给工程款结算带来了困难和麻烦,并由此引发较多工程款结算纠纷。司法解释对建筑业存在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从法律适用上提供了更加明确、有力的保障,毫无疑问对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起到十分重大的作用,但该司法解释并未能直接解决示范文本设计缺陷所造成的工程款结算困难问题。

  二、结算依据和资料提供的不完整、不及时造成的结算困难

  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可现实情况是,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时间滞后,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更是滞后,有的甚至在将要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时才提供完整。并且结算资料存在着不合理或者争议的地方,特别是签证资料。这些情况都影响着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这里要求工程要经过验收,但是很多情况下,工程还没有报请发包方验收,或者发包方不予以验收,承包方就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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