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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度实施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21 16:02:54

  摘要: 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评定其质量等级是质量监督站的一项重要工作。

  1 前言

  这一工作责任的承担导致质量监督机构事实上主导了工程的竣工验收,并使得质量监督机构处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中心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者的监督职能。去年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改“工程质量核验制”为“竣工验收备案制”,客观上对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和地位作了重新的审视和界定,这将改变质量监督机构沿用十数年的工作方法。在这样的转换过程中,如何转变观念、改进方法,有效地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业内各方多有疑虑、多有探讨。笔者结合绍兴市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后的质量监督实践,谈谈一些思考和体会。

  2 切实转变观念

  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的执法单位,代表当地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从工程建设的主导地位上退出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更超脱地、更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才能建立起更权威的监督者形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变直接管理为重点监督,变保姆式的具体指导为超脱的宏观把关,质监员不再是工程建设场上的运动员、守门员,而是更高层次上的裁判员、监督者。具体而言,质量问题的出现,不应视作是质监员的过错,而发现质量问题应是质监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业绩。

  3 尊重主体地位

  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要对工程的质量各负其责,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主体行使他们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只有建设各方主体切实履行了其责任和义务,工程建设的质量也就有了保障。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权力去剥夺各方主体的权力,也不应去限制各方主体的责任,否则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就会削弱,质监就会承担不属本身的质量责任。总之,不是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不要去揽过来,由各方责任主体去督促完成。举例来说,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的,是否具备验收条件,什么时候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就不应该去审批,而应有建设单位自己来把关,质量监督机构接到通知去验收就是了,至于验收时达不到验收标准,质量监督机构不同意备案就是了,唯有如此,才称得上监督,也才会促进各方主体认真严格地履行其质量责任。在监督过程中,现阶段尤其应注意引导建设单位在履行权利和义务上走向一致性,注意保护监理的地位和职能,以充分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4 立足结构安全

  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这是十分正确的。结构安全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个建筑物,连结构的可靠性都保障不了,其它的什么功能、什么环境也就如空中楼阁。因此,保障结构的安全是质量监督职能最基本的要求,是对人民负责的底线。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的意义还在于:在相当长的时期中,我们国家建立了各个地区的、各个级别的创优评比制度,由于客观上难以检查结构质量,创优评比只能主要地依据建筑物外观质量来评选,这样就造成了不少企业重外观质量、轻结构质量的本末倒置的局面,质监重点的明确有利于扭转这种质量局面,从根本上保障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现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在注重桩基工程、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结构质量的同时,还应对有关安全的电气和电梯工程的质量予以足够的关注。

  5 规范质量行为

  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除极少部分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极大部分都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规范人的质量行为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有十分重大的作用,质监的职能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不但应当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应当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这是监督工作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其内涵是很深刻的,监督质量行为的本质是监督各方主体责任到位,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操作施工管理处于质量标准的受控状态,使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

  针对目前的建设现场,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行为的监督应当在这样一些方面多下功夫:建设单位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方主体的资格是否与工程相应,各类上岗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人员是否到位,建筑材料使用前有否试验、管理,施工技术资料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6 改变监督方式

  质监地位和质监职能的转变,就要求建立与之相适的质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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