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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与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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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作者:未知 来源:上海代写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18 22:48:29

  1项目工期管理工程项目施工

  自开工至工程竣工,施工合同的履行即进入施工阶段。这一阶段监理工程师进行项目进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工程施工按进度计划执行,确保施工任务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承包单位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由承包单位提交一份上月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同时监理工程师还要进行现场的实地检查。无论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监理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单位修改进度计划,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施工的协调管理。承包单位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并提出相应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由于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监理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这种确认并不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延期的批准,而仅仅是要求承包单位在合理状态下施工。

  因此,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承包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工程暂停及复工由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合同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2.1建设单位要求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2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

  2.3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及危及人身安全。

  2.4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

  2.5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如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缓建;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等。

  无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暂停施工,并在发生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单位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单位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与相应的答复。停工责任在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单位的,由承包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延期及处理施工过程中,由于社会条件、自然条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不能按时竣工。是否应给予承包单位合理延长工期,应根据合同责任来判定。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书面工程延期意向报告;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工程延期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工程延期事件终了之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延期申请表》。监理工程师评估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延期事件属实;工程延期申请依据合同条款准确;工程延期事件必须发生在被批准的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最终评估出的延期天数,再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经确认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单位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项目质量检验与控制承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合同约定外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顺延。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达不到要求的,则要求承包单位返工。承包单位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单位承担翻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建设单位原因达不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顺延。因双方原因达不到标准的,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5项目结算管理由于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工程量清单内开列的工程量是估算工程量,实际施工可能与其有较大地差异。因此,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对承包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或核实,按照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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