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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19 14:03:36

  摘 要:笔者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并结合对部分大型国有公司的考察。目前,对我国在总承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发展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提出思路。

  关键词:总承包;管理;对策

  总承包,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这是一种典型的工程总承包方式,也是我国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方向。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有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和采购-施工总承包等不同形式。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在化工、石化、建筑等行业开始进行了工程总承包,随后在其他行业也逐步推广,至今总承包工程已有多的历史了。2003年2月国家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后,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进行了大力的推广,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也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专业人才培训,2005年还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工程总承包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今年来,国内工程建设市场数量增加,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然而,工程总承包尤其是,总承包管理尚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若不予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工程总承包,尤其是总承包管理的发展。

  1 总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笔者曾多次对部分国有工程公司考察过,并结合目前的总承包实际情况体会到,对我国总承包管理在国家政策法规、建设项目业主、总承包商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虽然国家2003年发布了“30号文”,并于2005年颁发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国家标准,但是在许多方面还缺乏与实际操作直接相关的政策性法律法规和指导性规定,目前较突出的有以下几方面:  工程总承包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虽然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已经进行了多年,但多年来,还没有出台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有具体规定,而对工程总承包这样一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虽然在第24条提到了“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但该法的调整范围仅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仍有障碍。虽然“30号文”和此后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对此作了明确的意见,“《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仍遇到了一些障碍,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上也没有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内容。

  缺少规范工程总承包市场行为的文件规定。目前我们国家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在招投标方面都有相关规定,但是还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使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过程中缺乏可供操作的政策依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都已经有相应的合同范文本,工程总承包合同还没有示范文本,导致实际操作时,或者参照国际上的FIDIC合同条件和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者自己拼凑起草,合同内容很不完整、规范。在工程造价、费用计算方面,至今没有指导性的意见,而单项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都有相应的计费办法。

  缺乏相应的企业信誉评估、银行担保、税收制定等政策。例如:在对于总承包工程的流转税规定就不是非常的明确和清晰,更没有体现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的精神或意见。又如:开展工程总承包,尤其是总承包,总承包商将需要大量的资金,我国银行对企业的信贷额度本来就较低,而国家同样也没有给予总承包工程的融资以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将直接影响了工程总承包的规范化开展。

  2 建设项目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项目的业主和总承包商两建设责任主体中,建设项目业主的行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对于进行总承包这样的合约方式问题,建设项目业主在认识和操作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2.1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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