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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31 10:46:14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    目前,监理工程师对需要进行结构计算的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基坑支护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批主要属于程序性和强制性标准的审批,如果让监理人员进行结构计算复核,对于目前监理队伍素质而言,要求过高。

    所以,如果监理工程师按照新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行安全监理,无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就不应当再承担安全事故的监理责任。

    另外,如果要加大安全事故的监理责任,应同时给予现场监理机构更多的安全监理权利(如相关合同条款的建议权改为否决权),并提高相应的监理取费。

    2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2.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主要有:1)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2)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3)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4)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2.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主要有:1)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3)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2.3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1)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

    2)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

    3)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3当前监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3.1规范业主行为,是“三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3.2监理人员要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3.3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人学习和研究,这两个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3.4工程款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照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中表列序号对照计量,对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予以确认。工程预付款的扣除应按照规定予以计算并扣除。目前,监理工作很难做到这一点,但是,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监理工程师必须胜任此项工作。

    3.5加强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学习,这是监理市场国际化之必须。

    3.6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严禁转包。

    1)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请业主进行认定。

    2)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商的责任并对业主负责,工程报验由总承包商组织并填写相应监理表格,报请监理验收,监理一般不宜对分包商直接发布指令。

    3)监理要加强对分包商现场情况的检查,做到对分包商有效控制。

    4)不许承包商对工程进行转包,严禁分包商再次分包。

    3.7监理表格要规范化、统一化。目前,监理行业都有自己的不同的监理表格,各地区又有各地区的监理表格。监理市场应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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