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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理责任的若干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第一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8 12:28:10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施工现场负全责的直接管理者,“监理在那里!”“监理干什么去了!”监理往往首当其冲地被追究责任,“监管不力”、“监理不到位”这些词语在一些行政处罚文件中并不鲜见。认真地想一想,“监管不力”、“监理不到位”等词语在概念上是含糊的,用它来定责也不科学,是一种责任扩大化用语。安全生产法第7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处理了监理单位或总监,某些单位和某些人的责任或许就可以不再被追究,而且处理得越多、越重,就表明他们的监管是多么认真、多么严格,这种自保心理,可能就是导致监理责任被扩大的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的原因。当然,有时也可能还有更深层次的上不了桌面的原因。

  社会上对监理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的认识已经走进了误区,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给监理工程师带来了沉重的心理压力,使他们在规避风险上耗费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当然不会给安全生产带来任何好处。

  参考文献

  [1]魏云贞,刘健农. 浅议监理在安全管理上的责任[J].建设监理.2001(4):12

  [2]张明轩,高全臣,张东雷.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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