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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物流工程招投标管理措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6 12:59:24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1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改革建设管理体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惯例。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既为建筑企业平等竞争搭建了一个平台,也为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承包商,提高其投资效益,节约社会成本,保证物流工程质量创造了条件。

  2进一步规范物流工程招投标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保证物流工程质量、降低物流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投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机会。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进企业增强市场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这对于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3现行物流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3.1实现“最低价中标”

  实现“最低价中标”需要完善的市场环境,配套的制度措施,规范的操作程序,科学的评判手段,因现在我国的物流工程市场还不规范,还难以实现。

  3.2投标活动透明度不高

  依法招投标是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有效措施之一,针对目前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纪现象,查处力度不够,这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不利。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这样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

  3.3部门和地方保护

  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难以公平竞标。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而改制又需要一个过程。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的原下属施工企业,也不愿失去原来的“保护”,在这样的保护下很难实现最低价中标。

  3.4陪标、围圈投标、条块分割现象严重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5承包单位转包和直接发包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6场外交易现象同时导致查处、收费无依据

  目前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未完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场交易的多数是房屋建筑工程,而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开发区管理区的工程,以种种理由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既不利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也不利于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作用。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搞场外交易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查处依据,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场外交易、“暗箱”操作行为的蔓延,导致招投标监管存在“盲区”。

  3.7规避招标

  在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规范建筑市场,必然会影响某些人的利益,减少这些人的收入,受到他们的抵制,因此,某些物流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常见的方式有: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二是部分招标(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三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内部瓜分,既不顾质量,也不讲效率、效益;四是排斥潜在招标人,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邀请招标,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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