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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6 12:52:09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概述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依据特定的程序,招请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从中评定出符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并与其达成协议的经济法律活动按照建设工程生产组织的特点. 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 — 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知识的集成.同时又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因此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虽然有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项目管理。但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是业主项目管理的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实际是业主的项目管理过程,是一个短期决策分析、科学合理地选定最为满意的投标人的过程。

  招投标工作分散在建设工程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本文只讨论公开招标。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我国以前采用的是编制标底、以标底作为评标得分的参照标准的定量综合评标法。该办法通常采用有标价限制评分法.即对参与评分的投标价人为设定控制范围。

  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标价即丧失评标和中标的资格。前期采用的这种评标法由于人为限制了标价的范围.特别把标底区间范围作为招投标规定明示.助长了投标单位偷标底、标底编制单位泄露标底的倾向.最终导致了投标就是得到标底 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围绕标底产生了一系列的钱权交易,形成了产生腐败的温床。

  我国现行的评标法采用无标底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目的是为了和国际招标接轨,以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虽然目前我国的低价评标法采用的也是合理低价中标.但实际评标中往往忽视了合理两字或根本无法掌握合理低价的含义.只是一味强求低价中标。这种情形势必造成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制造索赔的机会或以低于成本价格的报价先进场再扯皮.建设单位给多少钱作多少活.造成工程因经济原因施工到某部位就停止施工的情形.从而形成所谓的“烂尾工程”而且由于建设工程招标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尽管我国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但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并未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造成了招投标工作中随意性大,公平公正性差,缺少统一标准.暗箱操作相对严重等问题。

  三、防范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及对策针对以上问题,依据我国国情实际.在参考国内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招投标监督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拟提出以下治理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把握好遵循“三公”原则与顾,及弱者的关系。“三公”原则涉及招标方、投标方和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涉及与建设工程经济利益相关的其他方面.如贷款方.投资方等。与“三公”原则有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两方.这两方中招标人一般处于主动地位.而投标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即使法律有“三公”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利益驱动.招标人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往往难以遏制。投标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无可奈何。而政府监督部门,也因管理人员少、管理幅度过宽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方有违背“三公”原则的行为.只要招标方严格遵循“三公”原则,投标方的不良行为一般容易制止。因此.“三公”原则制度的完善应当偏向于投标方。同情弱者、偏向弱者、保护弱者.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纠纷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前.立法在体现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应侧重制约和规范招标方的行为。通过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将大法的原则具体细化.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将大法的缺陷弥合二)控制招投标主要环节、设置不同竞争平台.随机抽选投标单位从国际上的经验及国内施工招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要做好投标人选择的工作.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其一,设置~个平等竞争的平台。即参加竞争的企业在资质和能力上不能相差太远,只有这样才最能调动所有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其二,须排除各种干扰.克服人为因素。既能使招投标企业与业主之间能回避亲朋好友、裙带关系.又使业主与各投标人之间不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约定。否则,招标~ 开始就会陷入“内定”、陪标等假招标的陷阱之中可吸收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教训.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改革.充分注意在投标人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今后较长历史阶段中队伍多、项目少的状况.提倡按照项目大小、技术难易选择不同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分层次进行公平竞争等。

  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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