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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厂BOT理论与实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7 18:01:27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近几年来,许多城市采用BOT方式兴建垃圾焚烧发电厂。作为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焚烧发电厂和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法人招标的政府顾问,笔者对垃圾焚烧发电厂BOT运作模式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实践,形成了一些粗浅的认识,现作如下简单介绍,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1、BOT与特许经营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是特许经营的方式之一。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授权主管部门通过一定的方式(招商或招标),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权和一段时间的经营权以专营权的形式授予一个有资格的投资商(项目公司);投资商(项目公司)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融资、设计、采购以及安装调试→B;项目建成后,垃圾焚烧发电厂按协议规定向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利用焚烧余热发电,政府则按协议规定向垃圾焚烧发电厂支付垃圾处理费,并保证垃圾焚烧发电厂剩余电力上网销售,投资者由此

  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O;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投资者将按照协议规定,把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T。

  (1)特许期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特许期(含建设期)一般为22—27年。通常情况下,政府希望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特许期的提前结束或延长应在《特许权协议》进行适当的约定。

  (2)“协议照付”原则

  “协议照付”(Take 0r Pay)原则是BOT项目中重要的信用保证形式。在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期,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必须按照协议规定向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垃圾和接受垃圾处理服务,并支付垃圾处理费;如果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未能按照协议规定向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垃圾,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样要按预先预定支付垃圾处理费。

  设置“最低(年)垃圾供应量”是实施“协议照付”原则的主要措施。

  (3)独占性

  为了遵守“协议照付”原则,同时力求“物尽其用”,政府通常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垃圾处理设施,这样,垃圾焚烧发电厂在一定区域内将具有独占性。

  垃圾焚烧发电厂BOT模式的独占性还表现为对同一区域内扩建或新建垃圾处理项目的种种优先权。

  (4)项目融资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项目融资是指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其未来的垃圾处理费收人和售电收入作为主要抵押,同时加上项目投资者和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各个方面对项目所作出的有限承诺,为垃圾焚烧发电厂所安排的融资。

  国内银行已开始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项目融资业务,但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银行出现较大差异,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5)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是BOT模式的最后一个环节。一般说来,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各种设计安排应能使BOT发起人在特许经营期间还清项目债务并有一定利润,这样,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项目移交应是无偿的移交。

  《特许权协议》应对移交的程序、移交的

  内容与范围、移交前的“恢复性大修”以及移交保证金等问题进行适当的约定。

  2、BOT项目的风险及其控制

  (1)风险分类

  从政府角度考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社会环境风险:选择的投资商实力不济,垃圾焚烧发电厂不能按期商业完工,造成政府在垃圾处理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或者在运行期间,不能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从投资商角度考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建设的和运营的)、垃圾供应风险(数量的和质量的)、支付风险(垃圾处理费和电费)、政策风险(国家环保标准的提高和城市规划的改变)等等。

  (2)风险分担原则

  对能够预测的风险采取以下“风险分担”原则:让更有能力承担某类风险的一方承担该类风险,如:

  a.对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工程设计、设运行与维护等工程技术风险,投资商(项目公司)比政府拥有更多的专业人才和专业经验,因此该类风险应由投资商(项目公司)承担;

  b.对于垃圾供应风险、支付风险、政策风险,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有一定的行政协调能力,因此,该类应由政府部门承担;

  对不能预测的风险(如不可抗力)的分担,则由政府和投资商根据《特许权协议》的有关规定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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