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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6 13:26:29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迫使投标人自觉遵守"依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用法律手段管理招投标市场,让招投标这一新生事物步入法制轨道而健康成长。

  第三,要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

  (1)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公开交易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来打破暗箱操作,在招投标中应用信息化技术,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减少人为因素,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2)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针对资格预审工作中存在的评审不规范、透明度不够以及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等问题,迫切需要改进资格预审办法。特别是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

  (3)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正确使用标底,合理确定和预防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也要防止出现"低报价高索赔"、"空手套白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应当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担保,否则,即可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废标处理。

  (5)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委员会肩负着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责任,也掌握着投标人能否中标的决定权。评委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评标结果,在招标活动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因此,应当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评标活动,在评标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6)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管理。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投标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要限期予以纠正。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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