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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7-26 13:03:38

  第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部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从项目的立项报批、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到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投资部负责。

  第二条 公司办公会议负责公司招标的管理工作,对公司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公司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招标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1、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2、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的审定。

  3、参加评标、定标过程,保证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4、对项目合同的签订进行监督。

  第四条 投资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具体职责有:

  1、按照招标工作细则规定,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负责代理机构的比选。

  3、审查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4、负责审查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

  5、接受投标报名,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不合格的不予以报名。

  6、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日程内的答疑,协同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7、在开标会后,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投诉,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中标单位及时提交履约担保金。

  8、审查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并盖章备案。

  9、逐步建立“代理机构数据库” 、“施工单位数据库”、 “招标记录数据库”。

  10、对招标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11、接受各部门对具体招标工作的反馈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2、负责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汇报工作,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及公司招标相关文件,公司在建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应当进行比选的标准: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不满足以上比选项目的零星项目由公司办公会议确定。

  第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九条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持省建设厅备案手续。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清单和预算控制价;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流程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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