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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7-26 13:00:46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里已全面实行了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筑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确立,使得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致使工程招标投标在实际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为干预因素多

  根据我国的国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级行政主管部门

  或多或少总还残存一些本位主义、平均主义的思想观念,甚至从个人利益和部门局部利益出发,在招标中过多地施加行政干预,尤其表现为对预审资格和评分标准的粗暴、过度干预。招标单位依据项目性质、结构规模、复杂程度等,制定出资格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然后报送招标办审查,招标办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出发,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获奖证书(例鲁班奖、泰山杯奖、省优奖、市优奖)、项目经理人(必须是其本人实施的工程业绩)等硬件方面的分值权重进行粗暴干预,对某个单位量身定做评分标准。这样既违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招投标工作的客观要求,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又会给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通过行政干预,中标的企业觉得有靠山就有活干,而没有中标的企业则会产生严重的失落感,对现行的招;投标方法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对主管招、投标的业主单位来讲,过多的行政干预也使他们感到为难,实现不了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增加不少困难,不利于建立和推行规范的招投标制度。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应对资格预审和评分标准实行备案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不违法不干预即招标办审查通过的原则”。业主单位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同时,也使所有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真正凭自己的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和措施去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通过公平竞争去承揽工程项目,扩大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争取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舞台。这样使建筑市场得以净化,适应加入WTO按国际惯例及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以迎接外商独资工程企业进入中国建设市场挑战。

  二、评标人员的确立不科学

  评标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关键在于参与评标的人员的素质高低。因为任何工作都要靠人来操作和完成,评标人员手中的笔有千斤重,必须慎重地选择评标人员。

  首先,参与评标的人员必须对本次招标的工程或类似工程有实践经验,曾经参与过两个及以上同类工程的设计监理或施工过程,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情况、施工情况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有自己的见解。这样在评标过程中,才能真正从干好工程的实际出发,落笔给各个施工企业打分,才有可能较为公平、公正。如果评标人员根本没有接触过同类工程,心中无数,评标时就容易偏听偏信,人云亦云,难免失主公允。

  其次,评标人员应该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大都建立了评标专家库,应充分发挥其作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标人员,可以避免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评标人员而带来的盲从性和偏向性,从而使评标过程更容易接近公平、公正。笔者认为,最佳力、法是评标人员从本工程主管部门之外的同行业的其他单位选择。如:本市辖区内工程的评标人员从其它市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这样做既可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又可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有利于完善和规范我们的招、投标制度。

  第三,是否可以考虑让已经入围的施工企业各出一名评标人员直接参与评标工作,以便使参与投标的各单位了解并监督评标的全过程,从而使评标过程更加合理、公正,透明度更高。至于因本位主义的缘故,这些人员可能会给自己的企业打高分,而给其他企业打低分。但这对整个评标大局没有什么影响,因为最后计算各单位实际得分时,淘汰是要去掉—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才进行平均的。虽然违背招投标法第37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得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委员会”,有悖于法律的规定和法理从建筑法“三公原则”法理出发,是否可考虑这一条,但联想到一些领域实行的听证制度,并且这样在实践中确实有利于促使监督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真正落实。

  三、技术标的作用被忽视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很多招标投标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了达到保密的目的,一般是在评标前的很短时间内,有的是提前几小时,甚至还有的提前1小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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