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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之合同法律风险面面观
作者:未知 来源:考试大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5-25 20:14:18
合同目的不同,合同性质即类型就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就是游戏规则也就不同。施工单位的有些合同承办人,对合同性质认识模糊,劳动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购销或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等合同之间的异同认识不清,发生经济往来时,不清楚适用哪种合同类型,更不知道选定哪种类型的合同对自己有利,草率签订类型不清晰或对自己不利的合同,导致有的合同性质、类型与合同形式不一致,一旦发生争议,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有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合同误认为是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名称就写了三个字“协议书”。后因为工程款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认定为双方合同为工程分包合同,而对方又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分包资质。对方发现这个问题后,声称因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要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挟施工单位接受其诉讼要求,虽然经过各方面的努力,达成和解,但是,施工单位因此作出了很大的让步。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约定不当法律风险。合同是双方博弈的结果,解决争议条款的约定是这种博弈的集中体现,而其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机构即诉讼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约定则是关键的关键。如有一案件,对方在其本地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单位支付欠款100万余元,施工单位提出管辖异议得到法院支持,并将此案移送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审理。案件移送后,对方就撤诉了,并从此销声匿迹。对方为什么撤诉,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证据可能不足,二是其原来想利用其当地的人际关系来影响案件,案件移送后,施工单位占据了“地利”、“人和”的优势,第三个原因就是案件移送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后,对方诉讼的成本必然增加。必须高度重视解决争议条款,且尽量争取约定纠纷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为施工单位住所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合同违约金条款约定不审慎法律风险。有的施工单位不重视违约金条款,也不能约定恰当的违约金条款,对自己的违约责任认识不清,甚至出现了违约金高于本金的情况,诉讼难度极大、诉讼成本也相当高。如有一违约金条款约定为:“买方逾期付款,按所欠货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车旅费、查档费及诉讼费用”,另一个约定为:“乙方(我方)不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物,并按欠付租金总额向乙方收取0.5%壹天的滞纳金(赔偿金)”。以上二个合同发生争议后,第一个案件对方起诉欠款不到10万元,赔偿其他费用居然要22000元,第二个案件对方起诉时欠款是80余万元,赔偿金计算下来却高达127万元。

  随意提供担保或保证的法律风险。这种现象在实际施工中还比较普遍。如:分包队伍对外签订合同,对方不相信分包队伍,于是让施工单位项目部在合同上盖章或提供担保,法律意义上合同双方是项目部和对方,实际合同履行主体却是分包队伍和对方。一旦发生纠纷,分包队伍拍拍屁股走人了,对方必然要向施工单位主张权利,合同上面加盖了施工单位项目部公章,在法律上施工单位一点儿回旋的余地都没有。一方面,地方法院为了保护当地人的利益,至少也要用“表见代理”的理由来判决施工单位对分包方的对外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分包方和对方恶意串通在合同上做文章,那施工单位的损失更是巨大的。为了防止“吃哑巴亏”,施工单位要么把分包方对外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全部上移到项目部,由分包方提计划,经项目部审核后统一采购下发;要么,坚决杜绝为分包方对外签订合同签字盖章或提供担保。

  证据意识缺乏,证据保全不力法律风险。证据意识,证据的保全和收集,这是一个直接决定争议结果的大问题。有的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没有证据意识,不能正确、及时、全面的制作、保存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和资料。施工单位现场工作人员,要分清职责,对外签证要慎重。对事实的认可、数量的确认、单价的核准、金额的确定一定要慎重签字,不能确定的、不了解事实情况的、不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绝对不能签认。

  违法分包、转包法律风险。在当前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背景下,施工企业的施工任务越来越多,资源越来越紧张,国家有关部门对违法分包和转包的监察也越来越严格。可实际施工过程中,违法分包和转包依然大量存在,由此带来各种风险和隐患,尤其是一旦发生纠纷,违法分包和转包几乎就是施工企业致命的弱点,这应当引起施工企业足够的重视。

  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法律风险。债权要想通过诉讼得以实现,就必须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主张,否则,就会失去国家法律的强制保护力。施工企业的债权债务非常复杂,必须经常清理,及时主张权利。有的施工企业工程款拖欠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及时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已无法挽回损失。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尤其要注意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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