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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建议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2-4 12:53:44
误等造成的概算增加或减少,应给设计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这样,一可以加强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心,二可以追究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投资损失或投资超概算的项目管理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从根本上为解决投资失控、实现投资目标创造条件。

  (3)整顿设计队伍。前几年由于建设项目数量的迅速增长和设计收费的不断上涨,导致设计队伍迅速膨胀,一些不具备设计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也承担起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还有部分资质等级差的小单位向大的设计单位分包设计任务,造成设计市场的混乱。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此类行为,清理、整顿设计市场。

  (4)制定合理的设计取费办法。目前我国的设计取费方法主要有按建设费用比例、按工作日数量和通过协商确定三种办法,都不能促使设计单位实事求是地进行概预算,应考虑进行改革。如由有关部门制定不同规模项目的投资标准,用以衡量设计单位提出的概预算是否合理,并以此确定标准收费;对经优化设计确实降低了造价的设计单位,按所节省投资的百分比给予奖励;对设计人员或设计单位任意提高标准或有意漏项等行为,应予以罚款或扣减设计费;对设计失误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设计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三、强化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1)杜绝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行为。层层转包、违规分包,不仅造成施工技术水平低下,工程质量难以保证,而且使得大量的工程款被截留,施工时偷工减料,给工程留下隐患。如某铁路项目施工单位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某工程局,从中收取7%的管理费。该工程局又将该工程安排给下属施工,从中收取12.5%的管理费,致使真正用到建设上的的资金大大减少,造成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2)充分利用社会审价组织,加强工程造价审核。虽然项目建设实行了招投标制度,并且在签定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和费用加以限定约束,但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施工单位擅自提高工程造价、高估冒算等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应充分利用社会审价组织,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国家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决算价超额部分处以罚款。

  四、制止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

  地方政府的某些行为也会引起项目建设费用的增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承诺的建设投资不按计划时间到位,延误建设工期;二是向国家投资项目收取各种额外费用。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建设资金超过一定时间不能到位的地区,国家应对地区领导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应在一定时间内减少或停止在该地区建设国家投资项目。

  (2)对国家投资项目乱收费,有关部门应定期调查统计,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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