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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探讨
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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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
作者:未知 来源:上海代写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17 21:52:46
   1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满足市场需要、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应以合同谈判开始,至保修期满结束止,特别是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确保把合同落到实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巨大,实施周期长,工序复杂,影响因素较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复杂化日趋明显。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因此,必须依法签定合同,按约履行。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会导致互相扯皮,发生违约现象,合同失去原有的约束作用。为此,双方在合同期间必须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已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合同双方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只有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体制才能促进市场向积极的方向发展。面对未来国外建筑业的冲击和挑战,还必须适应国际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赢得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

  2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合同管理意识淡薄表现为:①先开工后签约,合同签定滞后;

  ②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往往是做形式,走过场,没有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在合同表现出来,例如:如果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如何索赔则规定不明确;如果工程扩大,则扩大部分工程量如何计费不清楚等等,缺乏风险和成本观念;

  ③合同专业管理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的合同知识和经验不足,合同意识不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够,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不去查阅合同,而是随意处理。合同条款责、权、利不平衡以建筑施工合同为例,建设单位控制着资金,占据着主动地位,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得不接受签订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导致施工单位的责任、义务较多。当合同违约发生时,多数处罚对象是施工单位。比如:建设单位由于图纸提供不及时;“三通一平”不到位;提供《施工许可证》不及时等等,导致施工单位窝工,为了赶工期,加班加点,施工成本增加。施工单位本可提出索赔,但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处理办法,因而造成追索困难,自身权利难以维护。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主体不当一些建设项目的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构不健全,谁都可以签订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不履行手续。缺乏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致合同签订中出现合同主体不当问题。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较为典型的是国家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督,我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否则,如果发包人与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为此,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对没有资质或资质不达标的单位承揽工程严格审查,勒令整改处理。合同签订内容不规范,甚至有违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目前不少的合同,部分条款明显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有些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施工索赔不及时,超过期限问题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出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规范的意识,索赔不及时,导致索赔不成功,企业受损。相关条文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要求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因此作为建筑承包企业,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索赔要及时。以上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一是历史根源:市场经济转型阶段,计划经济的影响至今还在合同与合同管理上存在;二是认识根源: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合同的相互依存关系及合同与合同管理的相互依存关系缺乏认识,业内人士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草率签订。一旦合同签订了,任务到手,就将合同束之高搁,甚至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仅仅把它当成是生产过程,回到计划经济的旧观念上。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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