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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索赔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论文资源库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7-29 16:07:20
项索赔的当月结算索赔款,而忽略了该项索赔款的余额部分。没有以文字的形式保留自己今后获得余额部分的权利,等于同意并承认了业主对该项索赔的付款,以后对余额在无权追索。因为在索赔支付过程中,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对确定新单价和工程量方面经常存在不同意见。按合同规定,工程师有决定单价的权利,如果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的决定不合理,而坚持自己的要求时,可同意接受工程师决定的“临时单价”,或“临时价格”付款,先拿到一部分索赔款,对其余不足部分,则书面通知工程师和业主,作为索赔款的余额,保留自己的索赔权利,否则,将失去将来要求付款的权利。

  8.加强攻关力度,搞好同各方面的关系

  攻关是一门学问,作为施工单位,需要在实际中探讨与提高,在项目索赔方面,就是要处理好同建设单位的主管、业务人员及设计单位人员的关系。只有将各方面关系处理好了,才能使各项索赔变为现实。

  四、结束语

  总之,索赔能使企业取得补偿损失,导致企业获得应有的工程收益。索赔的取得常常会使建筑企业因需准备充分的资料和依据,从而使其经营管理得到加强,并扭亏为盈。可见,工程索赔对施工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参考文献:

  1.王甲义,施工索赔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西建筑》2005年第9期

  2.郭明良、李锐儿,施工索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华建设》201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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