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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工程保险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8-3 16:02:36
有建筑物,指不在承包工程内,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

  (6)场地清理费,是发生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对大型工程该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对小型工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不能包括在以上六项范围内的其他可保财产,其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七项保险金额之和,即可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

  3.2特种风险赔偿

  特种风险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特种风险赔偿则是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

  3.3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采用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责任风险大小商定,并在保险单内列明。

  4、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4.1自然事件

  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陷下沉、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4.2意外事故

  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机坠毁或物体坠落等。

  4.3人为风险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人为风险有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4.4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5、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6、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

  6.1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组成

  (1)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4)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6.2确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

  (1)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它与保险费率成正比。

  (2)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条件。

  (4)保险人本人以往承保同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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