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行业聚焦 >> 市政 >> 正文
论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几点浅析
作者:段国兴 来源:期刊之家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7-3 22:20:02

  市政工程建设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发展面貌,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工程质量监督的好坏事关政府形象,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我县对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市政工程质量逐年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也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通过多年来从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切身经历体会到,要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首先需要对我国目前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进行改革,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社会地位,正确体现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职能作用,只有这样质量监督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执法职能,各责任主体(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才能处于有效的受控状态,从而保证市政基础设施的实体质量。

  一、改革目前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方式,是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前提。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主要弊端是建管一体,业主(政府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质量监督机构都来自于同一系统,隶属于共同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既管工程项目投资和组织管理,又有直属的建设队伍,这种管理格局基本上是一种内部的管理监督体系,缺乏相互之间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很难形成严格的、公正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和良好的监督机制,给社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形象。

  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是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

  国家早就明确要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但由于市政基础工程的特殊性(政府投资、业主是政府主管部门)这一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以行政手段组建的工程指挥管理为主,更换人员较快,衔接管理较差,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由于责、权、利不清,致使用权职能上包揽一切,行政命令多,形式上代表政府,出了质量问题却无人负责。

  三、打破地域和行业垄断,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是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关键。

  由于市政行业的特殊性,垄断现象严重,从而导致企业管理落后,人员素质偏低,企业质量内控体系不健全,只有打破地域和行业垄断,通过招标择优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机构才能有效地规范各责任主体(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质量行为,使招投标各项政策规定和投标承诺责任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从而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体质量。

  四、科学合理的处理好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关系,是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前提。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渠道的特殊性,使其受行政干扰较大,在确定“三大目标”时随意性较大,一些地方行政领导为突出政绩,大搞特搞“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和“献礼工程”,拍脑袋和掉乌纱帽决定工期和造价,使项目的“三大目标”不是建立在科学的决策之上,施工单位在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为赶工期往往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这也是市政工程建设中屡屡出现“胡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的根本原因,工程投入使用不到几年,工程就得开始进行重修了,质量监督机构遇此情况按现有的管理体制也感到无能无力。

  五、认真落实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是保证市政工程质量的前提。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往往较大,政府又没有足够筹足工程建设资金,盲目立项、招投标,使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无法预期目的完成。施工单位投标承诺责任不得不到落实,工程进度左拖右拖,好多需配备的机械设备和施工保证措施未能落实到位,导致了施工机具和工艺落后,从而影响了市政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不到位和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特别严重,至始至终地影响了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何况如何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新标准、新规范的规定,检测试验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市政工程必须加强试验检测才能判断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但施工企业好多试验检测费因建设资金拨付款不到位就拖欠了,从而影响核查检测试验资料,部分存在检测试验漏项和缺项,意味着市政工程质量就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规定,从而影响了市政工程质量。因此,建设资金到位是保证市政工程监察部体质量的前提。

  六、改革现有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规范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行为,是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保证。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屡屡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等的建设行为十分突出,好多的建设工程到竣工验收时还未把法定建设基本程序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后也未及时办理竣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