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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业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战略构思与建议
作者:佚名 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21 17:43:42
建设的头等大事。在我国建筑业的现状中,质量问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此,在开展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质量问题永远都是摆在第一位的问题,永远都要贯彻以质量优先为主题的战略。

  高质量的建筑产品来自于高水平的质量管理。现代化的管理依赖现代化的手段和方法,在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还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在质量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 ISO9000—2000 族标准。

  3、开展建筑工程总承包的战略措施

  3.1完善建筑业机制

  一是强化竞争机制,从源头上确保工程总承包公开、公平和公正。二是正确理解和充分应用分包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29 条明确指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且,《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19 条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它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显而易见,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分包其外延要大出许多。因此,从市场变化与需要出发,对“分判制”的研究和探索已成必然趋势。三是加强建筑市场稽查机制。对于未按工程总承包规模和标准发包的项目,特别是政府工程,要给予严肃查处。四是运用好市场价格机制。工程总承包纯粹是市场化运作,既不能套定额,也没有固定费率可取。因此,要提倡和推行国际通行的投标报价方法。五是培育风险保障机制。建立以工程担保和保险为核心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履约安全。六是营造诚信机制。据工商部门统计,当今市场合同履约率仅为 50%左右,诚信危机严重地损害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的法制基础和市场竞争的“三公”原则。因此,首先要从政府工程做起,逐步建立起信用保证体系。七是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国际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因此,要培养一支以项目经理为主体并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专业队伍,这支人才队伍的培养没有高效的人才激励机制是很难起到好效果的。

  3.2加强法制建设

  3.2.1开展建筑工程总承包的法制现状

  目前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很不健全,这种不健全使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混乱和运作极不规范。

  (1)立法缺乏完整性。自从 1984 年由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后,再也没有颁布与之相关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只对施工总承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对工程总承包则没有进行说明[3].

  (2)现行法律缺乏适用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三部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框架体系中,仅在《建筑法》中提及“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但由于其刚性不足和可操作性不强,因而难以落实。此外,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的说法,也缺乏明确解释与界定。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中标人不得将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而对工程总承包则通常把全部施工任务分包给他人,总承包商仅进行施工管理并对业主负责,这在操作上存在着法律上的冲突与障碍。

  (3)现行法律缺乏统一配套性。一方面,《招标投标法》与《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均未对“工程总承包”做出反应,未能及时体现国家政策的连贯性和法律的强制性,使工程总承包缺乏法定推动力。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制定时偏重于传统做法和国内现状,而未能直面国际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

  3.2.2对我国建筑工程总承包法律建设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快加强和完善工程总承包发展所必需的法制建设,为其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是急需做的工作。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立法,进一步推动工程总承包和规范其市场管理。首先,修订 1984 年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在修订时应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其次,联合有关部委向国务院报告,制定工程项目融资、财务担保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等。再次,虽然从长远看,单位的工程总承包资质会消亡,代之以市场选择,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还是避免混乱的较好办法。因此需要研究制定颁布《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及国外工程公司进入我国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准入办法。

  (2)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首先,在《建筑法》的总框架下,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之不一致的部分,应及时修正,对于其中相抵触的部分,应当坚决予以废除,保障法律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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