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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四大保障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资源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4-6 12:52:07
行必要的超前投入,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的要补全,不完善的要予以完善,特别是对各种内外脚手架、安全防护装置等,凡是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认真处理,该换的换、该报废的坚决报废,克服“安全只投入,不产出”的错误思想,树立安全也是效益的正确思想。

  (3)落实行为控制。

  从以往的事故中得知,多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所致。因此,必须把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当做工作重点,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①按规定要求给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创造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的环境和条件,使工人始终处于心情愉快、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安全心理工作状态。②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克服和杜绝安全意识淡薄麻痹人、安全技术缺乏的糊涂人、不按标准作业的蛮干人、危险面前碰运气的侥幸人、玩忽职守、偷工减料的懒惰人、不负责任姑息迁就的老好人。

  (4)落实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

  ①在现场入口处悬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安全纪律、安全生产“十不准”、施工公告等标牌。②在主要设备和危险场所悬挂安全标志、警示牌。③施工现场要有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④在施工现场办公室悬挂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制定项目安全检查、安全值班制度。⑤安全设备验收、检查、安全交底、班前教育资料齐全。

  5)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监理单位的总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书面报告给建设单位。③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4 加强现场工作人员(尤其是民工)的教育培训

  由于建筑施工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民工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要从根本上改变安全形势的严峻形势,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抓好安全培训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能有效地预防职工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1) 企业应建立民工岗前培训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有条件的企业内部应建立民工培训学校,除对本公司民工进行培训外,还可以吸收社会上很多有志于参加建设工程的劳务人员接受培训。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系统生产人员培训机制,并建立民工准入制度。凡进入施工工地的所有民工必须先接受培训教育,一律持证上岗,它成为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考核、资质年检和升级的重要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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